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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等内容属于电子数据 相关部门在必要时有权调取破解
2021-03-15 06:36  浏览:0

  据悉,近日,针对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相关的部门已发布了新规对其加强监管。新规明确提到,对于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刑案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调取电子数据进行调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必要情况下相关部门有权向单位与个人调取电子数据。

  具体来说,以下几项属于电子数据: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此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相关部门在冻结电子数据之前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如有必要,相关部门可以对个人或者单位电子数据进行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

  我只能这种程度的监听监控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国际惯例,每年通过关键词监控避免了很多西方煽动的群体事件以及小范围的恐怖活动。只要遵纪守法,ZF对你隐私可不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