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是指公安机关已经完成案件的侦查取证,已经移交检察院对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已经终结的案件进行调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连同案卷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
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切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先拘留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间。
参考来源:中国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