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车道最低时速100公里,第二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低于60公里。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两条车道,左车道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三车道以上的,最左边车道最低时速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速度不一致,则以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左车道最低时速100公里,第二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低于60公里。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两条车道,左车道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三车道以上的,最左边车道最低时速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速度不一致,则以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