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第五十二条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承运人不能识别其性质的危险货物、弹药和化学产品;
3.干扰公共卫生的动物级物品(包括恶臭等气味);
4.可能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法规第51条规定的项目。
旅客出行和生活不方便,以下项目受限:
1.5个气体打火机和20个小盒安全火柴。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消光剂和染色剂。
不超过100毫升酒精和热烫香精。
摩丝、发酵、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不超过600ml。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枪支证明枪支和子弹。
4.20只新生小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