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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
2024-05-17 23:01  浏览:204

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

为准确统计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实际规模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从贸易伙伴、商品、国内地区等多角度监测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发展情况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提高海关统计的决策辅助能力,满足社会各界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数据的需求,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值、出口值及贸易伙伴国别(地区)、商品类别、出口货源地、进口目的地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主要境内电商平台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卖家企业。

纳入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跨境交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在线订单订单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包括自建/自营平台如独立站、第三方平台、综合性平台等)达成并完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支持开放注册用户,可浏览展示商品,并下单购买。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订购的货物不属于在线订单范围。

跨境物流指交易商品实际发生跨境运输。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调查由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统一组织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分级实施发发库Sitemaps,由各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负责采集调查问卷数据。

六、数据发布

根据本调查数据编制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资料根据需要不定期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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