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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03-06 09:00  浏览:185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3〕30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14〕2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发展思路,以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和专业市场为主要依托,以电子商务应用普及为工作重点,以建设电子商务聚集区为重要载体,以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为有效手段,全面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促消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的强大动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5亿元,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以上。到2020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0亿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应用领域明显扩大,交易额持续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高度融合,电子商务成为支撑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电子商务推广应用

1、支持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拓展线上销售。对通过自建平台或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且网上年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补助;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含)5亿元、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的企业,报请省政府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支持网络特产专区建设。支持企业、个人依托高安特色产品和资源优势,在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高安特产专区(特产专营店、特产展示馆、专业市场等)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名优特色产品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对入驻实体企业2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含)3000万元的网上特产专区,由市政府给予运营方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实体企业10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含)3亿元的网上特产专区,报请省政府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推进电子商务向农村发展。充分利用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商店等现有资源,积极推进农村商务信息化试点建设。每个乡镇、街道主推1-2类本地特产开展电商渠道销售。每年市政府评选5个先进电子商务产业先进乡镇(街道、垦殖场);每个村(社区)重点扶助1个设施相对完善、服务效果好的电子商务服务点;每年市政府评选10个村级(社区)示范服务点,并一次性给予每个1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依托高安特色农产品开展线上销售,培育一批知名农产品电商品牌,对我市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含)1亿元、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所属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报请省政府分别给予所属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完善电子商务配送体系。探索城市配送新模式,整合现有物流快递配送车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科学管理。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在房租减免方面享受电子商务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农村快递物流网络,整合城乡客运、邮政配送等主要快递物流资源,对搭建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主要行政村快递物流网络的企业,按其乡村快递运输里程报请省政府给予1元/公里的补贴,全市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积极创办电子商务企业

1、鼓励新办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外,一律不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网上经营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积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或全国前20强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以及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3、支持建设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对进驻市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电商企业提供办公场地、运营服务、网站建设、宣传推广、仓储物流等创业孵化服务,并给予为期五年的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租金减免政策详见附件)。

(三)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1、推进电子商务示范主体建设。积极做好对基础好、成长快、潜力大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的跟踪服务。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报请省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补助。

2、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积极依托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重点打造“四基地一平台”五大国家级或省级电商产业基地与平台。一是依托我市国家级建陶产业基地打造建筑陶瓷电商产业基地,二是依托巴夫洛生态农业综合体项目打造农产品交易电商产业基地,三是依托食博城项目打造绿色食品交易电商产业基地,四是依托央企中汽零公司汽车商贸物流产业园项目和我市汽运产业优势打造汽运物流电商产业基地,五是依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及结算中心平台。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或平台,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报请省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对列入国家、省、市的重点电子商务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鼓励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及园区,其土地用途暂不变更。

2、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并按《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高府发〔2015〕10号)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认定电子商务 政策支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按规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年电子商务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4、积极引进和培育专业人才。鼓励电商企业引进一批高素质、有丰富电子商务运营经验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对被认定省级以上示范企业且年纳税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凭政府抄告单向相关企业分别提供1套、3套、5套免房租住房,由企业自行对高端人才奖励分配(同一企业符合多重奖励标准的电子商务 政策支持,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市外高级管理人员、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员,优先安排子女就近就学;市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物流等学科建设。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定补贴。具有培训项目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电子商务应用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负责人和市商务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金融办、工信委、交通运输局、房管局、城投公司、农工部、农业局、农业开发办、农机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科技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工业园区、建陶基地、昌西文化产业园、货运汽车产业基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的合力。

(二)加快信息网络基础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市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加快推动“三网融合”,完善第三代移动通信(3G)网络覆盖,大力发展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积极实施中心城区无线网络覆盖应用,积极推进光纤入户工程,推进农村地区宽带互联网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带宽接入网。同时积极引进实力品牌企业,提供大数据应用、云计算等方面的网络运营服务,为我市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打造好坚实的网络基础性应用平台。

(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将电子商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对各乡镇(街道、垦殖场)电商产业规模、发展速度进行考核,充分调动基层组织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支持成立电子商务协会并开展工作。支持市电子商务协会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考察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五)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有效形式,普及电子商务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认识免费b2b网站,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宣传一批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平台和基地,不断扩大示范效应,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加大电子商务整体形象宣传,提升全市电子商务影响力。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已获得省、宜春市相关政策奖励或补助的,不影响企业继续享受高安市级奖励或补贴政策。省级优惠政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高安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店租优惠

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高安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电商基地),现就电商基地内店面租用及优惠政策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地位置

由市城投公司提供瑞阳新区西区24#、25#、26#、35#、36#所有店面以及23#、44#部分店面作为我市电子商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电商基地)办公用房,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

二、店租价格

按100元/㎡/年的基准价格进行租用。

三、入驻条件

入驻电商基地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电商企业营业执照;2、电商企业网上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注册认证信息表;3、企业租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实际投入运营及不擅自改变、转让店面用途的书面承诺。

有意入驻电商基地的企业在公告时间内到市城投公司报名,并提供以上第1、2项材料,由市城投公司、市就业局、市商务局联合对已报名的电商企业进行入驻资格审核认定;确定入驻电商基地的企业在签订正式租用合同时,一并签订第3项书面承诺。

四、合同签订

1、房屋租用合同由报名企业与市城投公司签订,合同一年一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向市城投公司缴清一年店租;

2、电商企业租用电商基地办公用房按企业报名先后顺序和市城投公司统一调配原则签订租用合同;

3、店面租用具体安排根据企业规模、用工人数、发展方向、发展潜力等综合指标进行核定;

4、如报名企业数量超出电商基地可提供的办公场所数量,则采取公开拍租形式,按照拍租法定程序确定入驻企业。

五、租金优惠

1、租金按先收后返的方式连续五年进行优惠扶持。五年期满后,市城投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现有电商租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2、租金优惠具体政策为前三年由市就业局按60元/㎡/年标准向所属企业进行政策补贴,由市城投公司按40元/㎡/年标准向所属企业返还当年店租;后两年由市城投公司按40元/㎡/年标准向所属企业返还当年店租;

3、资格审核一年一次,每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由市城投公司、市就业局、市商务局三家联合对基地内电商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并签订下一年店租合同。

4、若企业私自改变店面用途、擅自转租或经三家单位联合审核未予通过,则所交当年租金不予退还、下一年不予续租,并责令退还店面,所受损失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1、已入驻基地并租用店面的电商企业一并按本办法执行,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本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市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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