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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国家政策.pdf 18页
2023-10-26 20:02  浏览: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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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国家政策汇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冰 目录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 8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10 海关总署公告2014 年第 12 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 告) 14 海关总署公告2014 年第 56 号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 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15 海关总署公告2014 年第 57 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 告) 1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8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3 年 8 月 21 日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 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加快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 简称电子商务出口)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政策(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2 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 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 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 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 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 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 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 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 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 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 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 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 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 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 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 管。(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 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 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 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 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3 务的监管力度。(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 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1688库移动站,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 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二、实施要求(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 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 个城 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 年 10 月 1 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 有条件的地区实施。(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 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

要积极 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 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 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 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 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 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对 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 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4 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 平台的系统对接。三、其他事项(一)本意见所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 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跨境电商国家政策.pdf 18页,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 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二)我国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 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的货 物出口,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出口,本质上仍属传 统贸易,仍按照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 有关政策另行研究。5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9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 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3]89号)的 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 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 确不予出口退 (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 )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 )税资格认定;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且与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 (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4.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 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 )或海关进口增 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 )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6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 )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 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四、适用本通知退(免 )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 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 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 关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 12 月 30 日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13 号 发布日期 :2014-2-27 生效日期 :2014-4-1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 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 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 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 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 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 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 2006?24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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