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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由大全(行政诉讼立案案由规定)
2022-11-30 22:53  浏览:2

案例:张三房屋所在区域被政府征收,因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区政府对张三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张三不服,拟到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征收补偿决定是区政府作出,张三直接到中级法院要求立案。中级法院受案后,作出受理通知书,对张三的起诉作出立案处理。

焦点:张三的起诉是否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法院应依法受理张三的起诉。

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张三的本次起诉是以区政府为被告,故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张三的起诉。

建议:一般而言,管辖法院级别的高低,对行政权力的束缚有一定的制衡作用。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会尽量提高自己案件的审级。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管辖也有一定的制度,并非当事人想当然而为之。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除了被告的行政级别决定法院的管辖权之外,对海关处理的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应由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对被告级别、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因外部特征相对明显尚可进行判断。而对何谓“重大复杂”的理解,则比较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条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5条当中的“重大复杂”案件,即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重大复杂”的外部量化标准包括:共同诉讼、涉外、涉港澳台。其他仍基本上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认定标准。

从法律共识而言,“重大复杂”的标准包括案件所涉及的方面、领域多寡;社会影响大小;专业技术性高低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审慎考虑案件的具体特性给予立案,而不能直接推给基层法院,从而刻意降低审限而控制区域审判权。

有必要说明的是,2021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境内,因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申请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案件上述四种情形的,即便被告是市县级政府,也由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案件,该通知的试点时间为两年。在此期间,其他省份仍遵循《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法院管辖的普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