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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个人注册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
2022-11-16 10:48  浏览:6

在一起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公司法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 ,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并由于资金严重不足,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使政府和债权人、购房群众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

同时,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支付货币而采用欺诈手段虚假出资,在遂川县设立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数额巨大,并由于资金严重不足,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使政府和债权人,购房群众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被告人刘某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假出资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申请设立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委托中介采取欺诈手段虚报往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因其并未实际出资,在客观上无法进行抽逃,故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设立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过程中,将遂川县财政局出具的总金额 1340.43 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人专用票据提供给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该票据真实有效,即代表其有权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支配,虽不是货币出资,但也属于真实的出资,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据此,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建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 年,并处罚金30 万元。 二、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罪。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华及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服判,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