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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6月6日起施行
2022-06-07 14:33  浏览:4

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 (记者孙红丽)为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规定》共36条,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涵盖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号源管理、预检分诊、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多学科(MDT)门诊、特需门诊、门诊转诊、门诊手术管理、以及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内容。

加强预约挂号管理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诊间、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出诊。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保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规定》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鼓励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并对门诊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缩减报告出具时间。

医疗机构应当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