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公司(买方)与美方公司(卖方)签订了柠檬酸买卖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IF深圳。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为“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状柠檬酸”。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中方发现柠檬酸存在结块现象,于是向美方提出索赔,并安排检验。美方拒绝赔偿,并称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而已取出的放在托盘上的柠檬酸,多数已经袋内结块,有些袋外还有干的棕色锈痕。
因中方公司的客户坚持,中方公司不得不重磨结块的柠檬酸并重新包装。因此,中方要求美方承担加工费用。
但美方认为,既然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CIF术语,就应当按照CIF术语中的风险转移原则来确定双方的风险承担问题。结块时,货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上,因此,此种风险应由中方承担,美方不负赔偿责任。双方僵持不下,将此争议提交仲裁庭。
在听取委托人陈述,梳理案件的脉络后,律回律师提出下列法律意见:
01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为“无色结晶或结晶粉状柠檬酸”。因此,美方交付的柠檬酸有结块现象违反了合同约定。
02中方要求赔偿是基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因而,只有证明柠檬酸结块系海运所致,才能够确定风险转移,免除卖方责任。但现已查明,集装箱完好无损,可以排查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柠檬酸结块与与风险转移无关。美方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证明对货物结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03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卖方货物有损,并提出索赔,卖方的义务不会因为货物的移动而消失。因此,卖方称货物已经放在仓库托盘上,或已从目的港运往其他地方,意味着中方已经接受并转售货物,从而卖方不承担赔偿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在律回律师有理有据地辩论下,仲裁庭作出裁决:卖方应对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并应当赔偿买方的损失。
CIF术语
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但是,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深圳,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深圳。
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